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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4-02-10     阅读次数:     字体:【



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龙岩市新罗区壹公益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称中心)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是指本中心接收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业、人道传播等符合服务社宗旨的项目资金。

三、捐赠物资的接收

1.接受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必须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中心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对于不符合中心宗旨的

3.本中心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时,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捐赠资金的使用

(一)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本中心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二)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

2)人道救助;

3)人道传播、生命教育;

4)博爱助医、助学、扶贫、恤孤、帮困等;

5)救护关爱生命;

6)其他符合本中心宗旨的救助工作。

(三)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专项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其他公益活动。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开展定向专项捐赠的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可从定向专项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10%。捐赠人对公益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五)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项目执行费用)是指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执行人员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宣传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六) 使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行为,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七) 定向专项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

1.定向专项捐赠资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款相符,严格程序、有凭有据。

2.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相关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他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3.每年应将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4.对在定向专项捐赠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赠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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