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龙岩市新罗区壹公益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称中心)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接受捐赠工作。对于定向专项捐赠,应按照《龙岩市新罗区壹公益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中心专项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基本准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本中心的名义接受捐赠。
2.在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通过本中心向公益活动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
1.本中心根据救灾、救助和公益活动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2.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或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3.本中心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4.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中心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5.接受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与捐赠方协商解决。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6.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五、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
1.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本中心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3.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的公益活动。
4.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实施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服务本中心活动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5.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由本中心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6.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8.救助工作或公益活动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本中心备灾或其他公益活动中。
9.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本中心备灾或其他公益活动中,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
10.本中心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11.本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12.本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13.本中心可提取专项捐款的10%用于项目的管理费用。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本中心接受的捐赠财产,应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附则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